点此刷新登录注册

回族佛教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5630|回复: 60

强烈谴责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干涉回族人宗教信仰自由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3-1 19: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恶人先告状之三个理由:
       回族佛教网始终把国家法律放在第一位,倡导科学,反对迷信。然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给回族佛教网大扣帽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不知其有何法律依据,就如此信口雌黄!这是一直标榜和平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第一个告状理由;
       了解问题是本网宗旨,对伊斯兰教评判的文章,引用的资料,都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如威尔斯创作的《世界史纲》、希提的《阿拉伯通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圣严法师《比较宗教学》及伊斯兰教《古兰经》和《圣训》教义本身,然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无视客观事实,却认为是伤害了他们穆斯林的感情,不知中国伊斯兰协会,想置中国政治、法律及历史课本于何地?这是一直标榜和平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第二个告状理由;
       回族佛教是客观存在的群体,这个基于佛教文化的回族群体已经由国家有关部门肯定了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明溪县枫溪乡官坊回族村① 福建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泉港区山腰街道龙山回族村 ②)。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无视客观存在,蔑视国家的宗教政策,诽谤这个群体,干涉回族人的信仰自由。这是一直标榜和平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第三个告状理由。
伊斯兰教有这样教义:
       穆罕默德和欧麦尔命令穆斯林侵略异教徒的国家,与他们战斗,直到他们只敬拜安拉或交纳人丁税。 (布哈里圣训4:53:386)
       最好的穆斯林是那些用将锁链扣着人的颈项直到他们接受伊斯兰的穆斯林 (布哈里圣训6:60:80) 。
       穆罕默德奉命和人类进行斗争,直到他们念清真言。 (布哈里圣训1:25,392,393;4:52:196)                     
       穆罕默德说神(真主)保证,自愿参与圣战的人,若生存,会得战利品为报酬,若死去,会进入乐园(布哈里圣训1:2:35;4:52:46)
       穆罕默德说:穆斯林最好的善行,除相信神(真主)及穆罕默德外,是为神(真主)的缘故参与圣战(布哈里圣训1:2:25)
       若有人叛教,改变他对伊斯兰的信仰,就把他杀了(布哈里圣训4:52:260;9:83:17,37;9:84:57,58,64;9:89:271)
不论在任何地方找到叛教者,就杀死他们,杀人的将会在復活日在乐园有奖赏(布哈里圣训9:84:64)
       信奉天经者和以物配主者,他们中不信道的人,必入火狱,而永居其中;这等人是最恶的人。(古兰经63. 98:6.)
      “我的教徒中,必定会有这样的人,他们欲饮酒,却以另外的名称来称呼酒,他们还用各种乐器和女歌手来当众吹打弹唱。 愿真主使大地沉沦他们,或使他们变成猴子,变成猪吧!”—— (伊本马哲圣训集)      
       如果伊斯兰教没这些客观教义,那么即便有人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做坏事,也不是伊斯兰教的过错!
       若依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逻辑,那么伊斯兰教这些客观教义伤害了谁的感情?正如马克思所说:“《古兰经》和以它为根据的伊斯兰教法律把各个不同民族的地理和人文归结为一个简便的公式,即把他们分为两种国家和民族——正统教徒和异教徒。异教徒就是‘哈尔比’,即敌人。伊斯兰教宣布异教徒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在穆斯林和异教徒之间造成一种经常互相敌视的状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0页。)
       回族佛教网就此伊斯兰教协会举报一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三司干部何春明进行了交涉(通电半个小时),他表示会尽快解决。在此回族佛教网希望国家宗教事务局,能够实事求是,明辨是非,尽早还回族佛教网一个公道!
       本网对此文章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可以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核实我所说皆是事实。(国家宗教事务局伊斯兰处电话:01064095134)
http://www.smmzzj.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05
http://www.fjmzzj.gov.cn/News_Info.aspx?TypeID=192&ID=6574

请政府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原国家宗教局副局长刘书祥






 楼主| 发表于 2013-4-26 14: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圆觉经》:“若诸众生,虽求善友,遇邪见者,未得正悟,是则名为外道种性,邪师过谬,非众生咎,是名众生五性差别。”憨山大师开示:“此外道种性也。既云一切众生,皆证圆觉,无有不成佛者,何得有邪?良由所遇邪师邪教,故成邪耳。此但邪师之过,非众生佛性之过也。此经圆教大乘,无机不摄,以因师邪而邪,若舍邪归正,无一不成佛者。阐提作佛,义见于此。”
       回族佛教评:一个正常人变成妖魔,是因为依邪师邪教。伊斯兰教教义中的极端思想足矣影响全部教义,如一滴剧毒可以影响一锅汤!没人天生是恐怖分子,有什么样的教义就有什么样的教徒。人家穆斯林依客观的古兰经和圣训进行圣战有什么错?唱白脸的依经训坚忍,唱黑脸的依经训杀人。这就如同军人一样,不是都上战场杀人的。任何人天生不是穆斯林,他们变成穆斯林是因为依客观的伊斯兰教教义!非穆斯林不批判邪师邪教,这是批判方向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3-6-28 1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有这段碑文:In Germany, they first came for the Communist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Communist. Then they came for the Jew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Jew. Then they came for the trade unionist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trade unionist. Then they came for the Catholics,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 a Protestant. Then they came for me,but by that time, there was no one left to speak up.by Rev. Martin Niemoller, 1945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马丁尼莫拉,1945年
这首“短诗”的作者是一位牧师,他的名字叫马丁·尼莫拉。这位牧师是二战前德国的宗教领袖,他曾为战后德国社会道德重建立下了不朽功勋。当年,尼莫拉因反对希特勒的犹太政策和对德国教会的控制,被希特勒亲自下令送进集中营,最后在各方正义力量的协助下才逃过纳粹的迫害。这首短诗是他在晚年忏悔自己当年的道德污点时写下的。后来人们把它当作“碑文”刻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
回族佛教评:这位牧师觉悟了菩萨道。

发表于 2013-3-2 14: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别穆斯林举报我们,我们可以当其无知,然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举报,性质就不同了,我们必须讨个说法!
发表于 2013-3-2 15: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信仰自由,伊协举报回族佛教网站---本身即违反宪法。我们回族佛教徒密切关注此事,严厉遣责中国伊协的无稽之谈。
发表于 2013-3-1 20:28: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教协会此作为:宗教信仰自由何在?公民的言论自由何在?让中国法律情何以堪?回族佛教网只是让大家了解问题,稍微有智商的都懂!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4 12: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5月31日 -  据央视新闻联播报道,面对记者"你害怕法律吗"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张立冬称“我不怕法律,我信神”。

回族佛教评:判定是不是邪教,看怕不怕法律。顺从伊斯兰教圣战的穆斯林不怕法律,信真主也是如此。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6: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10月10日中午,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公安局科克铁热克乡派出所民警帕立丹·克热木同志在县城公安局旁老巴扎被2名手持利器骑摩托车的暴徒残忍袭杀。帕立丹·克热木的战友丹妞说,她遇害时,肚里还怀有两个月的小宝宝。

回族佛教评:杀害穆斯林眼里的叛教女警察符合客观的伊斯兰教教义。在穆斯林眼里这样做是最好的顺从真主。依伊斯兰教教义来说,杀叛教的警察是上天园最好的途径。
发表于 2014-9-28 20: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一穆斯林男子被解雇后将女同事斩首杀害

美国一穆斯林男子被解雇后将女同事斩首杀害

美国俄克拉何马州一名被解雇的穆斯林男子,将一名女同事斩首,又用刀刺伤另一名女同事。警方26号表示,已要求联邦调查局协助调查。 事发在俄克拉何马州穆尔城一家食品加工厂,大批警员封锁现场。 凶手是一名叫诺伦的30岁男职员,于25号被公司解雇后,便用刀刺死一名54岁的女同事,并将她的头颅割下;随后凶手又用刀多次刺向另一名43岁女同事,幸好公司一名后备警员及时发现,开枪将疑凶打伤。 穆尔城警方发言人:通过与诺伦同事的走访,我们得知他最近尝试说服同事皈依伊斯兰教。 警方还表示,疑凶和受伤女同事情况稳定,虽然作案手法和伊斯兰国武装分子在一系列视频中斩首人质的手法相同,但目前尚无法确定,作案动机是否与恐怖活动有关。警方已要求联邦调查局协助调查。

发表于 2014-9-26 10: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网讯(记者田山报道) 据新疆警方调查,巴州轮台县发生的爆炸案是一起组织周密,性质恶劣的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件。
    9月21日17时许,轮台县阳霞镇一少数民族群众为主的农贸市场、阳霞镇派出所、铁热克巴扎乡派出所、轮台县城一商铺门口等处相继遭到爆炸装置袭击。案件造成6名群众死亡,54名群众受伤(维吾尔族32名、汉族22名,其中3名重伤人员均无生命危险)。公安机关果断处置,击毙和自爆身亡暴徒40名,抓获2名。2名公安民警和2名协警牺牲。
    现已查明,该案首犯买买提•吐尔逊(已被击毙)2003年中专学校毕业后,逐渐产生极端思想,2008年以来,宗教极端思想更加浓厚,嫌其父母是公职人员,做饭不清真,不在家吃饭,甚至不参加其父亲的葬礼,认为弟弟结婚领取了政府发的结婚证,不参加其婚礼。在承包工程中聚集发展组织成员,形成以其为头目的暴恐团伙并实施犯罪。
    案件审讯深挖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
 楼主| 发表于 2014-8-3 10: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7·28新疆莎车暴恐袭击案评:中国法律范围外的伊斯兰教教义是客观的,中国政府千方百计的掩盖,不过是自欺欺人的掩耳盗铃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4-7-8 22: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的不敢正视各方面,用瞒和骗,造出奇妙的逃路来,而自以为正路。在这路上,就证明着国民性的怯弱,懒惰而又巧 滑。一天一天的满足?,即一天一天的堕落?,但却又觉得日见其光荣。在事实上,亡国一次,即添加几个殉难的忠臣,后来每不想光复旧物,而只去赞美那几个忠臣;遭劫一次,即造成一群不辱的烈女,事过之后,也每每不思惩凶,自卫,却只顾歌咏那一群烈女。——《论睁了眼看》一九二五年
回族佛教评:中国政府对伊斯兰教的态度即是如此。
发表于 2014-6-18 22: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联合国高官称,约有1500名伊拉克少数民族妇女、女童和男童可能已经沦为伊拉克极端武装“性奴”。
很多雅兹迪人称,自己给妻子或女儿打电话,接听的人却是男人的声音,而且让他们“滚远点”。一名消息人士对英媒体称,极端武装甚至对10岁女童也不放过,以高价“出售”她们。
这就是伊斯兰教的本质。当伊斯兰教控制非穆斯林的时候,你的下场就如此。
 楼主| 发表于 2013-3-2 16: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菩萨 发表于 2013-3-2 15: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信仰自由,伊协举报回族佛教网站---本身即违反宪法。我们回族佛教徒密切关注此事,严厉遣 ...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举报可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受理人员只要不滥用职权,偏听偏信,专业知识及法律常识过硬,裁定的事情有法律依据即可。
发表于 2013-3-3 11: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四重意思:
1、信仰某个宗教的自由
2、不信仰某个宗教的自由

3、原来信仰某个宗教现在又不信仰这个宗教以及原来不信仰这个宗教现在又信仰这个宗教的自由

4、从信仰一个宗教改变为信仰另一个宗教的自由
发表于 2013-3-3 11: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发表于 2013-3-3 11: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http://www.sara.gov.cn/GB/zcfg/zc/75352506-2bd0-11da-8858-93180af1bb1a.html
发表于 2013-3-3 12: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
毛泽东:《同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的谈话》(1961年1月23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唯物论和无神论》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30页
宗教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
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第287—288页
共产党员必须是无神论者,这并不违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说因为宗教信仰自由,就对共产党员信教问题缩手缩脚,不敢进行教育。
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第288页
必须强调指出,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不论出身哪个民族,都要坚持唯物论和无神论,不应该信教。
江泽民:《关于民族和宗教问题》(1994年7月20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上)第287页
具体请点击: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科学精神教育
共产党人建立社会科学院,研究宗教,这是自觉;又把客观的宗教教义拿出来让大家了解,这就是觉他。回族佛教网也是如此。
发表于 2013-3-3 12: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思考一下 发表于 2013-3-3 11:08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四重意思:
1、信仰某个宗教的自由
2、不信仰某个宗教的自由

看来您是中穆网这篇文章 http://www.2muslim.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46280里的网友喽。
发表于 2013-3-3 12: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离车菩萨 发表于 2013-3-3 12:10
看来您是中穆网这篇文章 http://www.2muslim.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46280里的网友喽。

不是,我是复制来的
发表于 2013-3-3 12: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思考一下 发表于 2013-3-3 12:34
不是,我是复制来的

是也没关系,感谢支持。
 发表于 2013-3-3 13:03:24
/祈祷[tthread=jiayounandoubei, 家有南斗北斗经]http://app.qlogo.cn/mbloghead/36955f66e9ad09faceb4[/tthread]
发表于 2013-3-3 17: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视面对面采访依圣战教义的穆斯林

 楼主| 发表于 2013-3-3 20: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圣战教义客观存在,那异教者,随时都会是这些最虔诚穆斯林的牺牲品。异教者——女人成奴隶,男人被杀戮。居安思危吧——非穆们。
发表于 2013-3-3 23: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你们的抗议,有这个协会的声明链接不?我想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投诉这个协会的粗暴的知法违法。
发表于 2013-3-3 23: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族佛教 发表于 2013-3-2 14:56
个别穆斯林举报我们,我们可以当其无知,然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举报,性质就不同了,我们必须讨个说法!

别人可以举报你们,你们为啥不能举报这种公然的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3-3-4 10: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寻风 发表于 2013-3-3 23:24
严重支持你们的抗议,有这个协会的声明链接不?我想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投诉这个协会的粗暴的知法违法。

感谢关注,我们已经把有关材料发给国家宗教事务局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3-4 10: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寻风 发表于 2013-3-3 23:24
严重支持你们的抗议,有这个协会的声明链接不?我想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投诉这个协会的粗暴的知法违法。

我们会捍卫我们合法权益的,与邪恶斗其乐无穷!
发表于 2013-3-19 01: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互联网的一些事
  国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www.yixieshi.com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互联网的一些事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四日

取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

取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


发表于 2013-3-19 01: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

本帖最后由 如响应声 于 2013-3-19 01:42 编辑

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
   来源: 新华网
互联网是人类智慧的结晶,20世纪的重大科技发明,当代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生活和信息传播的变革。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年6月8日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加速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的不可替代作用,高度重视并积极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与运用。
白皮书旨在介绍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基本情况,说明中国政府关于互联网的基本政策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帮助公众和国际社会全面了解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真实状况。
白皮书分为前言、推进互联网发展与普及、促进互联网广泛应用、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维护互联网安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结束语等部分,全文约13000字。
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积极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通过完善国家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信息网络工程、鼓励相关科技研发、大力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培育多元化信息通信服务市场主体等举措,不断推动中国互联网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信息消费需求。
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和广泛应用。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
白皮书说,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关系国家经济繁荣和发展,关系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关系国家主权、尊严和人民根本利益。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是中国政府的基本互联网政策。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致力于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环境,构建更加可信、更加有用、更加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联网。
白皮书表示,中国政府将不断完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政策,使其更加符合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内在规律及客观需要。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十分注重借鉴各国发展与管理互联网的有益经验,并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促进世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
11.7-1  要点1: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
白皮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网上交流活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一大特点,论坛帖文、博客文章数量之巨大,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想象的。
白皮书说,中国的网站十分注重为网民提供发表言论的服务,约80%的网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中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
白皮书表示,互联网新应用新服务为人们表达意见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博客、微博客、视频分享、社交网站等新兴网络服务在中国发展迅速,为中国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提供了更便捷的条件。网民踊跃参与网上信息传播、参与网上内容创造,大大丰富了互联网上信息内容。
白皮书还表示,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健全相关立法和互联网企业服务规范,不断完善公民网上个人隐私保护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用户隐私,在提供服务时应公布相关隐私保护承诺,提供侵害隐私举报受理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赵超、璩静)
11.7-2  要点2:互联网在中国新闻信息传播领域得到充分应用
白皮书表示,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网络新闻传播事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同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白皮书说,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自从互联网进入中国,人们就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新闻信息。中国的通讯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利用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开展网络新闻传播,满足人们的新闻信息需求,已形成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广播网等一批综合新闻信息服务网站,不仅扩大了权威新闻信息传播的广度,而且为传统媒体自身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
白皮书指出,一批著名的商业网站也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据统计,80%以上的网民主要依靠互联网获取新闻信息。网络媒体的发展不仅提高了新闻传播的时效性、有效性,而且在报道重要新闻事件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充分满足了人们的信息需求。网络媒体直播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已成为惯例。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赵超、璩静)
11.7-3  要点3: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
白皮书表示,中国政府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对人们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时调查解决,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白皮书说,绝大多数政府网站都公布了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以便于公众反映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一大批通过互联网反映出来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为便于公众举报贪污腐败等问题,中央纪检监察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开设了举报网站。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等开通后,为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抽样调查,超过60%的网民对政府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予以积极评价,认为这是中国社会民主与进步的体现。
白皮书指出,互联网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起了直接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成为中国政府执政为民、改进工作的新渠道,互联网上的公众言论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国领导人经常上网了解公众意愿,有时直接在网上与网民交流,讨论国家大事,回答网民的问题。各级政府出台重大政策前,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普遍做法。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都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意见。近三年来,每年通过互联网征求到的建议多达几百万条,为完善政府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白皮书表示,互联网为人们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和直接渠道,为政府了解人民意愿,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互联网上言论自由。
11.7-4  要点4: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促进信息公开
互联网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全面启动“政府上网工程”。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介绍,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
白皮书说,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有效提高了各级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白皮书指出,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相应制度,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解答。各级政府正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公众介绍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等的处置进展。互联网在满足公众知情要求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互联网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白皮书显示,据抽样调查统计,2009年,中国约有2.3亿人经常使用搜索引擎查询各类信息,约2.4亿人经常利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沟通交流,约4600万人利用互联网学习和接受教育,约3500万人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约1500万人通过互联网求职,约1400万人通过互联网安排旅行。
白皮书说,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丰富知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创业,实现自己的理想;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交流沟通,密切相互间的关系。在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西南地区旱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中国网民充分利用互联网传递救灾信息,发起救助行动,表达同情关爱,充分展示了互联网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白皮书表示,中国政府鼓励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便利人们工作生活的互联网应用,努力构建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的互联网应用格局,提高互联网整体发展和应用水平。中国政府将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类、教育类网站发展,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支持发展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新兴媒体,倡导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以满足人们多样化、多层次的信息消费需求。
11.7-5  要点5:中国主张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遏制互联网上违法信息传播
白皮书指出,根据互联网的特性,从有效管理互联网的实际需要出发,中国政府主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遏制违法信息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危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传播含有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以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各类违法信息的传播。
白皮书说,中国主张加强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全社会的法制和道德素养关系互联网环境建设。中国政府支持开展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鼓励各类媒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积极推动把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纳入中小学日常教学内容。中国政府十分重视青年组织、妇女组织等在提高全民网络素养中的作用,鼓励相关组织开展有利于普及互联网知识和正确使用互联网的公益活动。
11.7-6  要点6:中国将在未来5年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
白皮书表示,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努力在未来5年使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45%,使更多人从互联网受益。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下一代互联网研发。白皮书介绍,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下一代互联网的研发,实施“新一代高可信网络”等一系列科技重大项目。2001年,中国第一个下一代互联网地区试验网(NFCNET)在北京建成。2002年,“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CNGI)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进入下一代互联网的大规模研发和建设阶段,现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IPv6示范网络,试验网所用的中小容量IPv6路由器技术、真实IPv6源地址认证技术和下一代互联网过渡技术等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中国提出的有关域名国际化、IPv6源地址认证、IPv4-IPv6过渡技术等技术方案,获得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的认可,成为互联网国际标准、协议的组成部分。
同时,白皮书也指出,中国互联网发展、普及和应用存在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受经济发展、教育和社会整体信息化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中国互联网呈现东部发展快、西部发展慢,城市普及率高、乡村普及率低的特点。截至2009年底,东部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40%,西部地区为21.5%;城市网民占网民总数的72.2%,农村网民占27.8%。弥合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中国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
白皮书说,中国互联网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发展起来的,它顺应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要求,推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互联网在中国将更加普及,人们对互联网应用水平的要求将会更高。
11.7-7  要点7: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基础设施促进互联网普及应用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说,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
白皮书说,中国互联网发展与普及水平居发展中国家前列。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3.84亿,比1997年增长了618倍,年均增长3195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境内网站达323万个,比1997年增长了2152倍。中国拥有IPv4地址约2.3亿个,已成为世界第二大IPv4地址拥有国。中国使用宽带上网的网民达到3.4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2.33亿人。中国网民上网方式已从最初以拨号上网为主,发展到以宽带和手机上网为主。
白皮书介绍,1997年至2009年,全国共完成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3万亿元人民币,建成辐射全国的通信光缆网络,总长度达826.7万公里,其中长途光缆线路84万公里。到2009年底,中国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已达1.36亿个。中国99.3%的乡镇和91.5%的行政村接通了互联网,96%的乡镇接通了宽带。2009年1月,中国政府开始发放第三代移动通信(3G)牌照,目前3G网络已基本覆盖全国。移动互联网正快速发展,互联网将惠及更广泛的人群。
11.7-8  要点8: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维护公民权益和国家安全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白皮书说,国家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包括对中国境内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管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国家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公安机关等国家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据白皮书介绍,1994年以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适用于互联网管理。中国坚持审慎立法、科学立法,为互联网发展预留空间。
白皮书说,中国互联网协会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等一系列自律规范,促进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为治理垃圾邮件作出了不懈努力,使中国的垃圾邮件占全球垃圾邮件的比例从2002年的23%下降到2009年的4.1%。
白皮书指出,为加强公众对互联网服务的监督,2004年以来,中国先后成立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12390扫黄打非新闻出版版权联合举报中心等公众举报受理机构,并于2010年1月发布了《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办法》。中国政府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的工作,为行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服务,并依法保障公众举报网上违法信息和行为的正当权利。
11.7-9  要点9:中国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大机遇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说,中国政府和人民以积极的姿态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中国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大机遇。
白皮书介绍,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科研人员和学者就在国外同行的帮助下,积极尝试利用互联网。在1992年、1993年国际互联网年会等场合,中国计算机界的专家学者曾多次提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要求,并得到国际同行们的理解与支持。1994年4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期间,中国代表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最终就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达成一致意见。1994年4月20日,北京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64K专线开通,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这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划互联网发展,明确互联网阶段性发展重点,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1993年,中国成立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建设。1997年,制定《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将互联网列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出通过大力发展互联网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
白皮书介绍,2002年,中国颁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专项规划》。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路子。2005年11月,制定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2020年)》。200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构建下一代互联网,加快商业化应用。2007年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文化信息装备制造业。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发展战略。2010年1月,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信息和文化产业发展。在中国政府的积极推动及明确的政策引导下,中国互联网逐步走上全面、持续、快速发展之路。
11.7-10 要点10:白皮书称未成年人已成中国网民最大群体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发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未成年人约占中国网民的1/3,已成为中国网民的最大群体,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始终把保护未成年人放在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优先地位。
白皮书指出,截至2009年底,中国3.84亿网民中,未成年人约占1/3,未成年人已成为中国网民的最大群体。互联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和有害信息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始终把保护未成年人放在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优先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白皮书披露,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网络工具,鼓励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中国政府将积极推进“母亲教育计划”,帮助家长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
白皮书在第四部分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主张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遏制互联网上违法信息传播、主张加强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确保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积极保护数字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公民网上隐私。
11.7-11 要点11:中国支持建立联合国框架下互联网国际管理机构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主张发挥联合国在国际互联网管理中的作用。中国支持建立一个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范围内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权威的、公正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构。
白皮书说,互联网基础资源关系到互联网的发展与安全。中国认为,各国都有参与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的平等权利,应在现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多边的、透明的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体系,合理分配互联网基础资源,促进全球互联网均衡发展。
白皮书指出,各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各国政府可建立双边交流机制,就互联网政策、互联网立法、互联网安全等问题交流观点、经验和做法,平等协商解决分歧。各国政府应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通过交流增进共识,共同解决互联网业界面临的问题。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科学和伦理问题,应鼓励各国专家学者开展学术交流,分享研究成果。面对日益突出的跨国网络犯罪问题,各国执法机构应加强共同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的侦查协作,建立多边或双边的合作机制。
白皮书还指出,中国愿与世界各国分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机遇。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始终依法开放中国互联网市场,欢迎各国企业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进入中国互联网市场,分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机遇。中国恪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履行的普遍性义务和具体承诺义务,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在华合法权益,并积极为在华外资企业依法开展与互联网相关的经营业务提供良好的服务。
发表于 2013-3-19 01: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习近平“共产党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启示啥?
郭俊奎
2013年02月16日09:07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月6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老领导人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欢聚一堂、共迎新春时说,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习近平的讲话经各大媒体传播后,在人民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作为我党的总书记,开诚布公地希望党外人士积极为我党建诤言、作批评,帮助我党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克服工作中的不足,确实体现了我党善纳群言、广聚群智、闻过则喜、求同存异的胸怀,体现了我党光明磊落的底气。

古人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广泛听取和吸纳群众意见,是实施正确决策的重要环节,是现代领导者必备的内在素质,是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渠道。我们党的事业,归根到底是人民的事业,离开了人民群众,便无事业可言。因此,作为执政党,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必须善于听取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批评意见,必须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万事民为先”,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我党的历史上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故事:延安时期,开明人士李鼎铭先生建议我党“精兵简政”,有的人怀疑李鼎铭的提案动机不纯,然而,毛泽东同志却坚决支持李鼎铭,他说:“我们的党是为人民服务的,不论谁提出的意见,只要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办。”后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精兵简政”的指示后,党、政、军各级组织,精简机关,充实连队,加强基层,提高效能,极大地节约了人力物力。毛泽东后来还为延安《解放日报》写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的社论,进一步推动精兵简政这一政策的实行。现在回过头看,这一故事之所以能持久被传为佳话,源于我党善纳群言、求同存异的胸怀。

其实,尖锐的批评是一种真正的关爱,是一种难得的“苦口良药”。当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自己觉察不到的时候,或当自己犯错误的时候,别人提出善意的批评,不仅有利于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防止问题的进一步扩大,还能对自己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使自己吸取教训,少走弯路。有人说,批评好比医生给病人治病,是针对人思想和言行上存在的“病灶”进行的一次门诊治疗,目的是争取把小“病”及时治好,防止变成大“病”住院治疗。一个“患者”如果能从思想上积极配合“治疗”,就会很快康复,防止“病情”恶化。反之,和“医生”对着干,怕“打针”、“吃药”,任由“病情”发展,就会由小“病”变成大“病”,到那时后悔就晚了。所以,我们既要欢迎赞美,更应该正确对待尖锐的批评。

对待尖锐批评一定要有“闻过则喜”的态度。古人说:“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蚀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可见,闻过则喜、过而改之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优良品德。人的本性是“闻喜则喜”,要达到“闻过则喜”,确实要有一定的境界。有句话叫“自己脊背上污垢看不见,也难已擦掉”,个人缺点错误,就好比脊背上的污垢一样,往往自己看不见,而旁观者就看得比较清楚。批评就如同“洗澡擦背”,只有请人擦除污垢,肌肤才能健康。你只要明白这个道理,你就会有“闻过则喜”的态度。对你的批评你才会愉快地接受下来。史料记载,贞观十八年,唐太宗对群臣道:“现在我想听听自己有何过失,你们要畅所欲言,专谈我的缺点。”长孙无忌等大臣都说:“陛下以恩德教化,使天下太平,有何过失。”侍中刘洎却说:“陛下圣德确如长孙无忌所言,但近来有人上书,陛下觉得不称心,当面诘难,使上书者惭愧退下,这不是褒奖进言之路。”唐太宗听后,高兴地说:“你说得对,我一定改正。”后人评价说,正因为唐太宗闻过则喜,才取得留名青史的“贞观之治”。这个故事启示我们,闻过,就要敢于正视;闻过,就要虚怀雅量。听其言,纳其说,方能集他人智慧。

对待尖锐批评要勇于反省自己。一般来讲,一个人或一个政党受到尖锐批评决不是平白无故的,而是有所针对的。一件事情做得怎么样、一项工作完成的如何,往往是旁观者看得更清一些,作为被批评者,首要的一点就是先从自身找原因,千万不要与批评者针锋相对,直接辩护,而是要理智地接受批评,认真地想一想受批评的原因,想一想自己到底错在哪里,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要采取“换位思考”的思维方式,站在批评者的角度来理解批评、思考问题、找出原因,以期从批评中汲取营养,从斥责中接受教训,只有这样才能及时纠正错误,避免错误重犯,问题重现。夏朝时候,一个背叛的诸侯有扈氏率兵入侵,夏禹派他的儿子伯启抵抗,结果伯启打败了,他的部下很不服气,要求继续进攻,但是伯启说:“不必了,我的兵比他多,地也比他大,却被他打败了,这一定是我的德行不如他,带兵方法不如他的缘故。从今天起,我一定要努力改正过来才是。”从此以后,伯启每天很早便起床工作,粗茶淡饭,衣着朴素,爱护百姓,任用有才干的人,尊敬有品德的人。过了一年,有扈氏知道了,不但不敢再来侵犯,反而自动投降了。这一故事启示我们:犯了错误,肯自省,肯虚心检讨自己,并改正有缺失的地方,那么最后的成功一定是属于我们的。

对待批评要知错就改。古语讲:“朝闻过而夕改之。”就是说一个人早上知道了自己的过失,晚上就应该改正。而现实中,有的人受了批评,虽然表面“虚心”接受,但却拖着不改或屡教不改,致使自己的缺点越来越多,错误越来越大。知错就改就是对自己的错误和缺点,不掩饰、不推诿责任、不妄自菲薄,而是勇敢地面对和承担,这样才能陶冶情操,做一个高尚的人。历史上许多明智之士或有成就的伟人,当他们犯了过失和错误之后,一旦觉察,就主动的认错,积极改过,从而受到人们的尊敬和信赖。公元前628年,秦穆公不顾谋臣蹇叔的竭力反对,派大将率军远途奔袭郑国。因郑国获讯作了准备,秦军只好无功而返。归途中不出蹇叔所料,遭遇了晋军伏击,大将被擒,全军覆没。面对众大臣的批评,秦穆公在深深自责的同时,公开认错,痛改前非。他素服郊次,乡师而哭曰:“孤违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他谦诚坦白的胸襟和坚决改正错误的态度,赢得了臣民的尊敬。3年后,秦军终于在彭衙之战大败晋军,使秦国声威大振,为后来称霸乃至统一中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国东吴大将吕蒙,初不习文,孙权批评吕蒙说:“你现在当权掌管国家大事,不能不学习!”吕蒙以军中事多推辞。孙权说:“我哪里要你攻读经书成为博士呢!只不过应当刎览一些书籍,了解过去的历史。你说事多,比我如何?我经常读书,自以为大有补益。”吕蒙从此开始读书,他的勤奋精神连一些老儒生也比不上。一次,鲁肃到寻阳路过,跟吕蒙谈论国家大事,吕蒙侃侃而谈,鲁肃大吃了一惊,说:“你现在的才略,不是过去的吴下阿蒙啊!”吕蒙说:“士别三日,就当刮日相看!”。这句成语也由此家喻户晓。

但愿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都能自觉倾听人民群众和民主党派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像习总书记说的那样,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共同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我们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19: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让你看你所处时代的实例

 【英国广播公司网站4月24日报道】中国新疆喀什巴楚县发生一起严重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中有15名警察和社区工作人员死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侯汉敏证实,当局已确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严重暴力恐怖案件。

  她说,遇害者都是无辜的,却被杀害了。当局正对案件展开进一步调查。

  这次暴力恐怖袭击造成15名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死亡,其中包括维吾尔族10人、汉族3人、蒙古族2人,另外2人受伤(维吾尔族)。警方在处置过程中打死犯罪嫌疑人6人,抓获8人。

  侯汉敏说,当局正在审讯被抓获的疑犯。她表示,这些犯罪嫌疑人“曾看过有关圣战的电视和视频,并做了一些准备,他们还在做一些体能训练,以参加圣战”。

       回族佛教评:正是因为伊斯兰教有客观的圣战教义为依据,他们杀非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国家宗教管理事务局拿着人民的血汗钱,却不愿人民了解这些客观教义。难道非得等到穆斯林象当年的日寇一样烧杀抢掠,中国政府才能有所觉悟吗?有什么样的教义,就会有什么样的教徒!若不了解这个实质,悲剧还会重演!请政府尽快取缔这个合法的邪教,人民不能被无休止的愚弄下去了!我们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不希望疯狗突然冒出来咬我们一口!
 发表于 2013-4-25 20:11:22
转播微博[tthread=jiayoubaobei739, 莫名其妙睡不着觉]http://app.qlogo.cn/mbloghead/43ec0c4b99b1b5e1d3a4[/tthread]
 楼主| 发表于 2013-4-26 14: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习近平批示新疆暴力恐怖案 :一要坚持“一反两讲”,严打严防暴恐犯罪。暴力恐怖犯罪分子是各民族共同的敌人,对他们绝不能施仁政!
回族佛教评:伊斯兰教一日不除,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圣战还会继续,暴力犯罪就不会停止,任何方法都是治标不治本,这是由伊斯兰教圣战教义所决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4-29 21: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族党员

维族党员

这是牺牲烈士表彰会现场(4月29日摄)。
穆罕默德教导穆斯林这样对待叛教者
若有人叛教,改变他对伊斯兰的信仰,就把他杀了(布哈里圣训4:52:260;9:83:17,37;9:84:57,58,64;9:89:271)
不论在任何地方找到叛教者,就杀死他们,杀人的将会在復活日在乐园有奖赏(布哈里圣训9:84:64)
4月29日上午,新疆“4·23”暴力恐怖事件中牺牲烈士表彰会在喀什市举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追授15名牺牲烈士“优秀共产党员”及“自治区反恐勇士”称号;授予其他9名同志“优秀共产党员”及“自治区反恐勇士”称号,并在全疆开展向反恐勇士学习活动。当天,自治区、喀什地区党政有关方面领导、烈士亲属和当地近千名干部群众参加哀悼牺牲烈士活动。 新华社发(张华伟摄)
回族佛教评:这些维族党员被杀害,对穆斯林来说,只是杀些叛教者而已。这是伊斯兰教客观教义决定的。对中国政府和人民来说,若不认识这些暴力的根源是这些教义,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无论付出多大的政治和军事代价,让伊斯兰教成为历史都是值得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5-7 12: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冤假错案往往奉命行事
http://news.qq.com/a/20130507/000155.htm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回族佛教评:不是中国没法律,是执行法律的人多看上面眼色行事。谁嘴大就可以干涉司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国家宗教局伊斯兰处等行政机构就是此类。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不声不响先执行,对这些行政机构来说,已经习以为常了。中国要成为法治国家,不认识此,怎么做都是欺骗人民。

 楼主| 发表于 2013-6-28 09: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圣战
穆罕默德说神(真主)保证,自愿参与圣战的人,若生存,会得战利品为报酬,若死去,会进入乐园(布哈里圣训1:2:35;4:52:46)
为使伊斯兰优越而战斗的人,是为真主而战斗的。 (布哈里圣训4:52:65;4:53:355)
穆罕默德说要将多神教徒赶出阿拉伯半岛。 (布哈里圣训4:52:288;5:59:716)
征服麦加之后,就是圣战。当穆斯林统治者叫你打圣战时,你应该立即响应。 (布哈里圣训4:52:79,311)
圣战是神(真主)要试验穆斯林,认识他们中的奋斗者和坚忍者(古兰经47:31);神(真主)在作战中与穆斯林同在(古兰经47:35)
穆罕默德说:穆斯林最好的善行,除相信神(真主)及穆罕默德外,是为神(真主)的缘故参与圣战(布哈里圣训1:2:25)
不要准许穆斯林借故说谎不出征(古兰经9:42至44);神(真主)要痛惩他们(古兰经9:38,39),弃绝他们(古兰经47:20至23);他们是不信道的人(古兰经3:167,168),将遭受火狱(古兰经9:93至96),痛苦的刑罚(古兰经9:81,90;48:16)
对叛教者
若有人叛教,改变他对伊斯兰的信仰,就把他杀了(布哈里圣训4:52:260;9:83:17,37;9:84:57,58,64;9:89:271)
不论在任何地方找到叛教者,就杀死他们,杀人的将会在復活日在乐园有奖赏(布哈里圣训9:84:64)
对其他宗教
古兰经最后期的[啟示]是:[当禁月逝去的时候,你们在哪裡发现以物配主者,就在那裡杀戮他们,俘虏他们,围攻他们,在各个要隘侦候他们。如果他们悔过自新,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你们就放走他们。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9:5)
穆罕默德死前说:愿真主诅咒犹太人和基督徒,因为他们在先知的坟墓上建造敬拜的地方。(布哈里圣训1:8:427)
回族佛教评:
新疆巴楚恐怖事件刚刚过去,鄯善恐怖事件又发生了。若政府和人民不觉悟这些恐怖事件是伊斯兰教客观教义造成的,那么这样的恐怖事件还会发生。有什么样教义,就会有什么样的教徒。圣战死了会上天园,这样的洗脑,是这些僵尸穆斯林恐怖袭击的动力。

 楼主| 发表于 2013-6-28 10: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搜狐新闻
新疆社科院潘志平对《环球时报》说,26日事件的启示在于,恐怖分子试图通过在原本平静的东疆作乱,凸显他们有“在任何地方做任何事”的意愿,并试图向原本平静的地区输入恐慌。此外,恐怖团伙的策略也在转变,即越来越多将派出所等政府目标作为攻击对象,“想钻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定义的空子”。潘志平说,无目标滥杀平民是恐怖主义的主要标志之一,但如果袭击针对国家军警,是否是恐怖主义存在争议。此外,新疆暴恐分子近期活动带有自杀式袭击的特点,杀人不跑,愿意搏命,可以看出背后“圣战”逻辑。
回族佛教评:
不说国外,也不说历史,新疆接二连三的恐怖事件,用血淋淋的事实,验证着口中说和平的穆斯林是多么可耻。早在2009年之前,回族佛教就指出:疯狗病毒没发作,还能和你握握手。疯狗病毒发作的后果就是这样的惨案。非穆们莫被表面的平静所欺瞒。发生这类事件的实质是伊斯兰圣战教义使然。伊斯兰教圣战教义客观存在,是这些穆斯林“杀人不跑,愿意搏命”根本原因。觉醒吧,代表人民的政府。接二连三的恐怖事件,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难辞其咎!


 楼主| 发表于 2013-6-29 10: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26日不对新疆鄯善县鲁克沁镇发生的暴力恐怖事件做谴责,而是“敦促中国当局”为被捕者提供应有的法律保护。
回族佛教评:美国国务院的发言是典型的善恶不分,干涉中国内政。美国政客的丑陋嘴脸暴露无遗。中国政府岂能为美国国务院的厥词所左右?美国好象能容下所有宗教,其实是乱和稀泥。当今时代,分不清邪正的邪师如恒河沙。摧邪显正的国家护法善神气力增长。这样的国家必然五谷丰登,风调雨顺,成为第一强国。没有功德超过国王护法。
更多请参考:
论分清邪正即无分别平等心







 楼主| 发表于 2013-6-29 11: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法念经云。人不持戒。诸天减少阿修罗盛善龙无力恶龙有力恶龙有力则降霜雹。非时暴风疾雨。五谷不登。疾疫兢起人民饥馑互。相残害。若人持戒多。诸天增足威光。修罗减少恶龙无力善龙有力。善龙有力风雨顺时。四气和畅甘雨时降。谷稔丰登人民安乐。兵戎戢息疾疫不行
大般涅槃经云。大王。若有国主。于无量世修施戒慧。见我法灭舍不拥护。如是所种无量善根悉皆灭失。 其国当有三不祥事。一者谷贵。二者兵革。三者疫病。一切善神悉舍离之。其王教令人不随从。常为邻国之所侵娆。暴火横起多恶风雨。暴水增长吹漂人民。内外亲信咸共谋叛。其王不久当遇重病。寿终之后生地狱中。若宿善追及。还得人身。无量世中常盲无目。贫穷[跳-兆+令]跰行乞自活。常生恶心,因是恶心,复当还堕于地狱中。如王夫人。太子大臣城主村主。将帅郡守宰臣。亦复如是。




 楼主| 发表于 2013-6-29 11: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护持佛法菩萨发的愿
尔时复有四恒河沙毗耶离城诸离车等。男女大小妻子眷属。及阎浮提诸王眷属。为求法故善修戒行威仪具足。摧伏异学坏正法者。常相谓言。我等当以金银仓库。为令甘露无尽正法深奥之藏久住于世。愿令我等常得修学。若有诽谤佛正法者当断其舌。复作是愿。若有出家毁禁戒者。我当罢令还俗策使。有能深乐护持正法。我当敬重如事父母。若有众僧能修正法。我当随喜令得势力。常欲乐闻大乘经典。闻已亦能为人广说。皆悉成就如是功德。
更多请点击:
护持正法是最了义的忏悔法门
发表于 2013-6-30 19: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防范于未然。对伊斯兰教中的疯狗教义,国家应该积极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不如此,就无法了解疯狗的相貌特征。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非常有必要让疯狗一样的圣战穆斯林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楼主| 发表于 2013-7-8 12: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鄯善暴徒称杀戮可进天堂,有仙女美酒陪伴

在天堂中的回报是什么?在《古兰经》和《圣训》里以非常色情的细节描述了伊斯兰天堂,例如古兰经第56章12-40节、第55章54-56节和第76章12 -22节。引用著名的企鹅出版公司出版的NJ Dawood译《古兰经》的56章12-39节:“他们躺在宝石镶嵌的床上,长生不老的少年端着碗、壶和一杯最纯的酒服侍着他们(这酒既不会让他们头疼,也不会让他们迷醉);他们自己选择水果和喜爱的禽肉。他们还会得到深色眼睛的天堂美女(houris),如同蚌壳里的珍珠一样贞节;这是对他们的行为的报偿……我创造了这些天堂美女并使其成为处女,作为他们的贴身爱侣……”

古兰经的注释者、博学的Al-Suyuti (卒于公元1505年)生动细致地详细描述了这种肉欲的愉悦。他写道:“每一次我们和一个天堂美女睡觉,我们都会发现她是处女。此外,被主选中的这些人的阴茎永远不会变软。他们将永远勃起。每次你做爱的感觉美妙至极,绝非人间的感觉。如果你在人间体验到这种感觉,你会昏过去。除了在人间的妻子,每一个被选中的人[即穆斯林]将与70位[原文如此]天堂美女结婚,而她们的阴道全都美妙极了。”

回族佛教评:受伊斯兰教洗脑的穆斯林是不会悔改的。事实表明,穆斯林花言巧语,取得政府信任,从监狱出来,还会策划更大的圣战。

更多请点击:

伊斯兰教天堂七十二处女评

发表于 2013-7-17 12: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族佛教指出:
客观教义和客观教义引发的事实才能代表一个宗教的实质。 一个宗教是不是邪教,依这个原则可以判定。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3: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 年8 月20 日,闫小飞同志在参与处置一起暴力恐怖团伙案件时不幸壮烈牺牲,年仅32岁。时隔8天才有正式官方报导。
发表于 2013-10-6 16: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宗教领域存在的问题,固然有境外势力渗透的原因,有些与我们自己一个时期内措施失当有关。
改革开放初期对宗教问题复杂性一度认识不足,放松了管理。80年代清真寺从1400座猛增至2.4万座;未加甄别地对一些打着宗教旗号的分裂分子予以平反,其中一些人重新成为“三股势力”核心人物和精神领袖;一些地方发生宗教狂热现象,“地下讲经点”、出版非法宗教读物等活动趋于活跃。宗教领域不正常现象给极端宗教势力提供了温床。
大家还记得,今年6月鄯善事件中落网的一名年轻暴力恐怖分子对着记者镜头交代他参加杀人的动机竟然是通过暴力和杀戮可以换来进天堂的资格,天堂有仙女,有美酒,想要什么有什么……由此可见,宗教极端主义的极大危害性,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发展国民教育,用现代科学文化占据青少年头脑的紧迫性。——政协民宗委主任朱维群

回族佛教评:中国政府只承认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宗教是宗教,这是穆斯林所不能接受的。中国无神论法律和伊斯兰教教法的对立,是穆斯林制造恐怖袭击的动力。所谓的伊斯兰教极端主义正是穆斯林的本质,这是客观的伊斯兰教教义所决定的。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不能再掩耳盗铃了。中国政府果真具有担当精神,那么就要尽快让伊斯兰教成为历史。

更多参考请点击:
江泽民: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发表于 2013-10-24 16: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公共场所宣教违背属于宪法范畴的基本国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被业内人士评价为“迈出了网络法治化的坚实步伐,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属性。“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这是一种刑事法学层面认识,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
原来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定义:原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今天由《宗教事务条例》取代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定义没有了。 这是温家宝最大的败笔!中国宪法和法律范围外伊斯兰教于是乎肆虐中国网络。暴恐音视频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然以宪治国的话,在网络上宣传伊斯兰教还是违背宪法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坚持共产党领导属于宪法范畴,由共产党领导所确立的国家基本政策当然也属于宪法范畴①。因此由共产党领导下而制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第六部分明确指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本政策没废止,还是具备宪法效力的。
邓小平周恩来释信仰自由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建国以来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当然,我们也进行无神论的宣传。”建国之初,周恩来总理在与基督教爱国领袖座谈时说:“我们所遵守的约束是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而宗教界的朋友们也应该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1982年中央19号文件又指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习近平之江新语:莫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努力把“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的工作抓实做细——来源:人民网
回族佛教评: 国家宗教事务局不取缔有神论网站、百度贴吧及穆斯林QQ群就是不作为、不想为!是违背宪法的行为。请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督促地方宗教局作为下。同时也希望各服务器代理商不要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反,在网络空间大力批判有神论的荒谬是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

论国家政策入宪与总纲的法律属性引论

  在以往的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序言与正文的效力已有较多与翔实的分析,[①]而总纲的宪法地位与效力还没有得到更多的关注与讨论。与纯粹具有法规范性质的宪法正文不同,宪法文本中“总纲”的地位比较特殊,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但也不同于非法律文件的道德宣示,而是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考察“总纲”的内容,其中多数属于国家的政策规定,故也可称为基本国策或者国家政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宪法中国家政策给予不同的性质认定,有的称为“方针条款”,[②]有的称为“政策指导原则”,[③]也有的称为“宪德”,以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规范或者“宪律”。[④]作为“方针条款”或者“政策指导原则”,虽然总纲与宪法正文的纯粹法规范对国家诸机关所产生的拘束力不完全相同,但它们又并非没有任何拘束力,而是以区别于宪法正文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社会生活事务产生影响。

  在法学理论上,原则和指导方针与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具有很大差异。原则是笼统的,法规范是具体的;原则是待执行的,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才具备实施的基础,法院不可以此作为裁决纠纷的依据,法规范是自身可以执行的,也是法院可以直接实施的依据。原则与法规范在特性与法律效力上的差异决定了国家政策特殊的宪法形式。总体而言,宪法中的国家政策规定与一般意义上的宪法规范有三方面的差异:一是在名称上,其内容多被称为国家政策;二是在宪法文本结构上,其不被置于正文之中,它们或者在总纲中,或者在章节上单独列出,或者被置于其它部分,如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处;三是在宪法效力上,国家政策不像普通宪法规范那样产生直接的拘束力,它是宪法对国家机关发出的指示与委托,其实施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制定法律,以明确具体概念、实施的标准与程序。

  目前,虽然国家政策入宪仍然不属于一个普遍的宪法现象,但却是一个值得在宪法理论上加以探讨的宪法问题。为了对国家政策入宪及其宪法效力获得更为深刻的认识,本文将通过两种实证方法开展分析:一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实证方法,目的是探求宪法结构形式变化的现实基础;一是法律科学意义上的分析实证方法,目的是探求宪法总纲及国家政策宪法效力的特征。

  一、国家政策入宪的原因

  国家政策入宪与宪法文本结构变迁是一种伴生现象,它是国家和社会关系变化与宪法理念变迁所导致的宪法调整内容变化的宪法形式表现。国家政策也称为基本国策,是国家就社会生活发展所确立与制定的基本方针、原则与指导思想,包含了对未来社会生活的政治期待。有学者认为,“基本国策,指的是国家一切政策所应遵循之基本政策,而为全国上下必须共同努力之目标。”[⑤]由于法治国家以宪法作为规范国家总体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形式权威,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故指导方针与政策载入宪法,以宪法形式表现。

  国家政策入宪具有象征意义,标示着异于传统宪法文本结构的时代意义。作为高度形式化的宪法,其发展变化也遵循“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内容的反映”这一基本的哲学律例,因此,宪法文本结构变迁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宪法现象,而是社会现实与宪法理念变迁综合作用的结果。考察近代第一批政治宪法,无论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还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除字数少量的序言外,其宪法文本结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设定国家机关之权限,一部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未出现一个可称为国家政策的部分与内容。将基本国策这一“软条款”或者弹性条款体现在宪法文本结构中是其后的事情,它在实际上得益于一系列因素的综合。

  首先,国家与社会融合是国家政策入宪的社会现实基础。决定传统政治宪法内容二分性结构即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与政府组织和职权的现实基础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在这样的结构之下,宪法一方面既规范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一方面又保障属于私人性质的公民权利,亦即宪法只规范政治生活,对市民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则保持沉默。但是,国家与社会的融合改变了政治宪法所赖以生存的现实基础,政治宪法进而开始调整传统其不予介入的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宪法范式遂出现了相应的改变。[⑥]传统政治宪法属于限制宪法或者消极宪法[⑦],调整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宪法则为干预宪法或者积极宪法。干预宪法与限制宪法不同。限制宪法为国家权力设定界限,具有确定性,积极宪法则表现为宪法赋予国家权力。国家在什么方面深入社会生活,干预到何种程度,采取什么方式,何时制定法律等又带有一定的机动性,需要国家相机行事。并且,国家干预并不是,也不可能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过程中的方法、标准与程序而进行,而只能笼统地规定一般原则与指导方针,故而干预的内容就以国家政策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形式表现。

  其次,国家政策入宪是社会法治理念的形式表现。政治宪法在宪法理念上秉承自由法治传统,自由法治传统奉行极端个人主义,认为宪法的作用只是通过规范政治与国家机构,确保属于社会领域的事务如经济与文化等私人活动的自由。具体到经济生活方面,自由法治观认为,国家的职能仅在于以消极方式保证个体的经济自由与交易安全,国家不应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经济生活属于私人领域,应依其自力自由发展。社会法治观与自由法治观不同,社会法治观在观念上坚持团体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国家的职能不仅仅是维护与促进个体的经济自由,它还负有促进平等的使命,而要促进平等,国家就必须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这就表现为宪法对社会经济事务的规定。由于促进平等需要国家主动作为,故无法像传统自由宪法那样明确设置国家行为的界限,宪法只能做出政策性规定,为国家机关明确工作方向。值得注意的是,除少数国家外,当今多数国家的宪法是不同理念混合的结果,并非表现为绝对的自由法治观或者纯粹的社会法治观,既不采行极端的个人主义,也不采行极端的团体主义,而是将各种不同的法治理念融为一炉,确立对各类事务不同程度与不同方式的保护,促进其均衡发展。

  国家政策入宪的实质是国家责任的扩大。古典政治宪法所体现的是消极国家责任,表现为只要国家不靠近市民社会,只被动履行维护秩序的责任就可保障公民自由。但是,干预宪法与之不同,国家不仅需要被动地履行消极责任,还必须主动采取行动,才能促成纲领性目标的实现,这一过程也是国家责任扩大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立法机关得制定法律,行政机关须采取措施。考察宪法文本,其中国家政策多以这样的方式表述国家责任,如“国家促进……”、“国家发展……”、“国家鼓励……”、“国家培育……”、“国家指导……”、“国家保护……”、“国家推行……”等字样[⑧].“促进”、“发展”、“鼓励”、“培育”、“指导”、“保护”与“推行”都意味着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这与早期消极宪法对国家责任的不作为表述方式形成了反差。消极宪法中的国家责任主要是防禁性的规定,宪法的职责就是负责关住国家这头“怪兽”,使其不能为所欲为,相应地,宪法条款在表述方式上也多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民团……不得侵害人民备带武器的权利”(权利法案第二条):“未经房主的许可,平时不得驻扎军队于民房”(权利法案第三条)。[⑨]“不得”是“离我远点”,是禁止性规定,在不出现纠纷或者个人不求助之时,国家只要袖手旁观就可以:“保护”、“发展”、“促进”等则意味着国家趋身向前,伸出双手进行救助。虽然这一救助过程可能伴随或者导致国家对私人生活安宁与自由的侵扰,但毕竟救助是一种主动承揽的积极作为责任,与消极不作为的责任方式与范围有很大不同。那些积极的国家责任好比是一只伸长的臂膀,必须以恰当方式在宪法文本结构中有所体现,以区别于传统政治宪法所规定的消极国家权力。这一恰当的文本形式就是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入宪改变了传统宪法结构。由于传统宪法结构根据宪法目的设定宪法的两大任务,宪法只规定国家机构的权限,列举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通过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国家政策入宪则使宪法包容了属于政策性的内容。宪法中的国家政策虽然不是刚性条款,但其是“国家发展的指针”与方向,这无疑是对国家各机关发出了指示,意味着所有的国家权力均有遵循的义务。这样,国家政策就成为传统宪法国家机关与人权规定之外的内容,构成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独特的、有异于传统宪法规范的效力亦不可等闲视之。

  二、国家政策的宪法内容

  宪法中的国家政策是指那些不具有明确的规范力,不是法院可以执行即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但却对国家生活具有指导价值和意义的方针条款。考察各国宪法,入宪的国家政策多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一)国民经济

  国民经济是国家关于经济生活所采取的政策,它是宪法中典型的带有政策性质的内容。宪法中的经济政策主要体现经济公平,是对古典宪法所奉行的经济自由的一种补充。古典宪法是政治宪法,宪法只规范政治生活,认为经济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国家政治权力不予介入,不对之进行干预,经济生活依其自力自由发展,其经济自由表现为宪法对经济生活保持沉默和中立,因此,第一批宪法中几乎没有有关国家经济方面的内容,而只是笼统地规定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在宪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有关经济内容的宪法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此时的魏玛共和国试图调和、缓解阶级对立,在经济上奉行积极的干预政策,宪法中规定了许多有关经济内容的条款。魏玛宪法在结构上辟“经济生活”作为专章,以第一五一条至一六五条共15条的篇幅规定有关经济生活的内容。

  由于宪法经济政策贯彻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干预的精神与方针,所以,这些条款的内容主要体现的是经济公平,而非严格的自由主义理论之下的经济自由,表现为多数条款在坚持经济自由的前提下,又对经济自由进行限制。如魏玛宪法第一五一条规定:“经济社会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在此范围,各人之经济自由,应予保障”。此外,其它条款也体现了经济公平精神,如宪法对有关契约自由(第一五二条),所有权,征收,土地的分配和利用,私人企业的社会化,及劳工、工会等都进行了限制。其后,由于很多国家调整经济政策,不再奉行严格的自由主义,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先后参照魏玛宪法的结构,规定属于经济政策的内容,贯彻经济公平。如意大利宪法,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的宪法,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华民国宪法,都用较大的篇幅规定经济政策内容。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也体现了这一点,宪法从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共14条,规定了有关经济政策的内容。这些经济政策涉及所有制、财产权、土地、自然资源、各种经济形式、企业管理制度、积累与消费、经济手段如计划和市场等,具有典型的社会主义宪法特质。这是因为,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传统社会主义宪法在价值理念上更加关注平等而非自由,特别是经济平等,且为了实现平等,在所有制形式上实行公有制,在经济手段上实行国家全面管理经济生活的计划经济体制。这样,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比起倡导社会福利的资本主义宪法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宪法中出大量的经济生活条款,也就不足为怪了。

  因此,宪法经济政策的规定并非像通常认为的那样毫无价值。如果坚持古典宪法的自由理念,宪法只规范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依其自力自由发展,宪法就完全没有必要规定经济内容;而如果在宪法理念上不仅坚持自由,而且强调公平,则经济政策方面的内容还是非有不可的。以此观之,那种主张宪法在有关经济生活方面保持中立,只规定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的观点也就有了局限性,[⑩]因为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宪法理念上的差异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侧重,即是只强调自由呢,还是也关心平等,其所持的观点只不过是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宪法的理论翻版,而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现实、经济政策与宪法理念,我国未来宪法改革不可能是对自由资本主义宪法范式的简单回归。这样,在涉及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之时,宪法只规定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恐怕就很不够。

  (二)社会安全

  社会安全是一个典型的强调社会正义和实质平等理念,促进社会团结的宪法内容,它力图通过国家干预社会,促进平等关怀,弥和社会差距,从而在根本上消除贫穷与无知,建立一个以健康生理与心理为基础、以健全人格为主体的和谐社会。由于社会安全只是国家与社会所追求的理想与目标,不可能通过严格的规范来落实,故其属于国家政策被规定在宪法中。社会安全所体现是对弱者的关怀,是国家伸出的援助之手,其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就业、劳工、妇女、残障人、老人、子女,涉及社会福利与保险制度,及环境保护等。魏玛宪法第二章“共同生活”、意大利宪法第二章“伦理与社会关系”也规定了这些内容。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了属于社会安全方面的内容,如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另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的社会权利体系中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三)民族平等

  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文化等事项各有自己的特点,它们根深蒂固,构成一个民族文化和生存状况的一部分。同时,民族地区多地处边远,交通不便,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国家必须给予一定的扶助,帮助其发展,促进文化的生长壮大与进步发展,而不能任由其自生自灭,这样才能加强民族地区人民对国家的向心力,共同建设国家。这就构成了宪法中的民族政策。

  民族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自决、民族互助等。在联邦制国家,民族政策更多的体现在国家结构形式的分权体制中,各民族通过行使自治权或者自决权使民族自主发展。在单一制国家,民族政策的内容与实施方式与联邦制国家有些不同,除了宪法在总体上规定民族政策,并通过法律、具体制度和措施落实民族政策之外,还通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禁止国家在政治、法律上对不同民族、种族、宗教信仰进行差别对待来体现民族平等。如塞浦路斯宪法在第一章的总则部分,全部内容都是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我国宪法总纲第四条规定了民族政策,确立我国民族政策的内容为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并规定国家帮助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并且,宪法还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规定平等条款,在诉讼中规定少数民族的权利。

  (四)教育文化

  教育文化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国家与民族的文化水准,建设“文化国家”。教育文化的宗旨是发展人民的民族精神与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教育文化在一些国家除通过宪法规定社会文化权利,即规定公民有受教育权等予以体现之外,还通过宪法规定促进国家社会文化水准的文化政策,并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来达到促进和发展文化的目的,因此,教育文化更多是一种国家政策或者方针条款。魏玛宪法在第四章专章规定“教育及学校”。教育文化的内容包括教育、科学、艺术体育、医疗卫生、新闻广播、出版发行、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名胜古迹、珍贵文物等,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教育制度,规定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文化的监督、教育科学文化经费等。我国宪法除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规定公民有关教育文化的权利之外(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还在总纲中规定了发展教育文化的指导原则与方针。其中精神文明的内容是构成我国宪法“文化国家”的主要特色之一。

  (五)国防外交

  国防与外交既密切相关,又是两种不同的事务。它们的共同点之一是涉及国家主权,是主权国家设定的具有对外性质的防务与外交方面的政策性规定;共同点之二是它们都带有高度的政治性,虽然其实施有赖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但在很大程度上,国防与外交政策的落实构成法治原则的例外,表现为行政机关在此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常以“国家行为”、“政府行为”或者“政治问题”等理论作为借口,排除对这类行为的司法审查,其政策性与灵活性由此可见一斑。

  国防与外交政策又包含不同的内容。国防的目的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国防政策的内容重点阐明国防的目的、武装力量的归属和建设、及为国防立法提供依据。我国宪法总纲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国防政策的内容,明确了国防的性质、任务和建设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此外,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公民服兵役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在国家机构一章中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具体地贯彻实施国防政策(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

  外交是国家的涉外事务,是国际之间的交往与交涉。由于国际事务灵活多变,外交也带有很强的弹性,不宜以十分刚性的条款规范国家的外交行为,而是在服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确立一国总体的外交政策。外交政策的内容包含外交的精神、原则、方针与目标。外交的精神是独立自主,外交的原则是平等、互相尊重和互惠,外交的方针是团结和睦、尊重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外交的目标是维护正义、促进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关于外交政策在宪法结构中的地位,各国宪法并不一致,有的规定在序言中(如日本),有的则列为专章(如苏联1977年宪法)。我国宪法则在序言中阐明了国家的外交政策。“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尽管国防与外交是主权国家的政治行为,带有高度政策属性,但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其政策的实施又受到了很大限制,表现为国防与外交政策除服从本国国家安全与利益的要求之外,还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国家须认真履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与他国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有关防务与外交方面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义务。

  总体而言,除少数内容如国防与外交之外,宪法中的国家政策体现的是公平而不是自由,是以公平或者实质平等补充古典宪法所强调的纯粹个人自由,并以公平弥补自由之不足。因此,国家政策入宪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宪法现象,而是社会现实变化所导致的宪法理念变迁在宪法文本结构上的反映,而强调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宪法也因此成为现代宪法的突出标志之一,区别于第一批古典自由主义宪法。

  三、国家政策的宪法形式

  国家政策入宪始于一九一八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对宪法文本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它改变了古典政治宪法将其内容二分为政治机构与公民权利的结构,另外增加了一些政策性的规定。各国在将这些内容体现在宪法过程中采用了不同的形式,且国家政策在各国宪法文本结构中的位置与名称也不相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规定在总纲中的国家政策

  我国宪法采行这一形式。宪法总纲部分对经济、文化、教育、环境、人口、国防与外交等问题做出了纲领性与原则规定。我国宪法共一百三十八条(不包括修正案),其中“总纲”的条款数目为三十二条。考察“总纲”的内容,除规定国体(第一条)、政体(第二条)、国家机构的原则(第三条)、法制原则(第五条)外,其余主要内容涉及国家政策,包括民族政策(第四条)、经济政策(第六条-第十八条)、社会政策(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教育文化政策(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政策(第二十六条)及国防政策(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政策内容的条款为27条,占全部宪法条款将近五分之一。

  (二)规定在“社会制度基础和政治基础”之中的基本国策

  前苏联东欧国家宪法中的国家政策部分并不叫做“总纲”,而是“社会制度基础和政治基础”。苏联1977年宪法,1968年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以及1952年的波兰宪法采用了相同或者类似的结构。1977年苏联宪法序言之后为“苏联的社会制度基础和政治基础”。该部分包括如下内容: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发展和文化、对外政策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相当于国防政策)。1968年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一章为“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础”,第一节为政治基础;第二节为“经济基础、科学、教育和文化”。波兰1952年宪法第一章为“政治结构”;第二章为“社会经济结构”。除规定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的内容外,其余部分与有些国家“总纲”中的内容大体相近,多为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对外政策和国防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具有纲领性与目标作用,其地位即为调整社会生活的国家政策。

  (三)规定在“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中的国家政策

  印度宪法的文本形式比较独特,它采用二元结构方式,将权利体系划分为自由权与社会权。自由权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社会权规定在第四编“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中。“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这一概念取自1937年的爱尔兰宪法,该原则旨在阐明印度作为一个福利国家将要实现的立宪目标,像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权利和改善生活水平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特征之一就是并不由法院直接实施,但由于其“在国家治理中至关重要,国家有义务在制定法律时适用这些原则。”宪法要求国家为人民提供美好生活,[11]这就体现为国家的政策指导原则。受印度宪法的影响,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尼泊尔等国的宪法虽然与印度宪法有一定的区别,但大都以这种形式规定了社会权利的内容。泰国、缅甸宪法也属于这一类型。

  (四)规定在“社会关系”之中的基本国策

  以“社会关系”规定属于基本国策内容的首创者是魏玛宪法。这部宪法第二编为“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该编第一章为“个人”;第二章为“共同生活”;第四章为“教育及学校”;第五章为“经济生活”。除第一章“个人”的内容为国民的基本权利外,其余几章的内容均为调整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政策性规定,其宪法地位与宪法效力与第一章并不相同。这是最早采行这一立法例的宪法文本形式,魏玛宪法结构的这一体例为以往各国宪法所无,其后这一形式被意大利宪法所仿效。二战之后的意大利宪法在文本形式的很多方面与魏玛宪法相类似,有关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政策性内容大都规定在各种社会关系等章之中。意大利宪法第一篇为“公民关系”;第二章为“伦理及社会关系”;第三章为“经济关系”;第四章为“政治关系”。除“公民关系”一章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政治关系”一章为政治组织内容之外,其它几章的内容则属于国家政策范畴。这一宪法文本形式虽然将各种社会关系与公民的权利义务规定在同一篇内,但相互之间的宪法地位与宪法效力并不相同。各种社会关系属于政策性的内容,其规定不并十分具体和详尽,而是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制定法律。

  (五)宪法单独列“基本国策”一章

  我国历史上1946年的中华民国年宪法与台湾地区现行“宪法”采行这一形式,“宪法”第十三章题为“基本国策”。这部“宪法”在体系与内容方面相当程度上继承五五宪草的规定,其主稿者专精魏玛宪法,受魏玛宪法的影响很深,且有关基本国策的规定与魏玛宪法相比,其范围甚至更为广泛。[12]从篇幅比重而言,基本国策一章共六节三十三条,包括国防、外交、国民经济、社会安全、教育文化,及边疆地区等,占总条文的五分之一强,超过行政与立法的总和,(三十条)。足见基本国策在这部“宪法”中所占据的比重,及“制宪者”对基本国策的重视程度。

  四、国家政策的宪法效力

  国家政策的性质与其在宪法结构中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其与一般宪法规范效力的差异与区别。总体上,国家政策属于纲领性的规定,是原则而不是规范,其内容模糊而不确定,无法像一般规范那样对国家机关产生强制拘束力,法院也不能适用其作为裁判纠纷的法规范依据。但是,宪法中的各项规定均应具有拘束力,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拘束性不能根据其本身规定的明确性与强制性来进行推论,否则将因其明确性不足而遁入“道德宣示”,使宪法空有其名,形同虚设。有学者也指出:“宪法规范拘束力应自宪法价值体系整体观之,始能掌握其精髓,因此,即便是‘方针条款’的规定方式,其规定内涵亦属于宪法价值之一环,自不能置外于‘宪法委托’的范围,否则将有使国家行为遁入‘方针条款’以规避违宪非难之虞”。[13]概而言之,国家政策的宪法效力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不具有法与规范的性质

  一般而言,作为政策指导原则或者方针条款,国家政策的宪法规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属性,法院难以适用纲领性规定确定其具体内容作为裁决纠纷的依据。所谓法,排除其中蕴涵的价值成分,其在实证意义上即属于规范,意味着具有强制法律效力,可被行政机关遵守,并被法院执行。具体到宪法规范而言,由于宪法约束国家诸机关,宪法规范就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拘束力,表现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需以宪法原则为依据,不得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超越宪法规范设定的界限并负有实施宪法的义务。如果立法与行政违反宪法,按照法规范的一般性质,一切具有规范属性的宪法规范都可以被用来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则法院可以宪法规范作为判断基准,实施违宪审查,判定机关违宪。但是,国家政策不具有法与规范的属性,既不能要求国家机关硬性和具体遵守,也不是司法机关司法审查的直接依据。

  例如,印度等国宪法把人权分为基本权与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并体现在宪法文本结构中,就是赋予其不同效力的形式表现。自由权具有严格的法规范意义,可以取得宪法上的救济,是法院可以直接实施的法规范,而作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社会权则不具有严格的法规范意义,不能由法院实施,法院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认定上的困难。[14]

  又如,规定在我国宪法总纲中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的财产权,就呈现出某种政策属性,而不是权利与法规范属性,并招致国内外学者的讨论与批评。作为宪法规范,权利为国家权力划定了界限,是个人对抗国家侵犯的宪法权利,国家不可以法律或者其它方式予以剥夺,表现为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否决国会立法的合宪性-合基本权利性,来体现宪法规范的强制属性。而规定在总纲之中的财产权则不具备法规范的这一属性:它不能成为对国家的预先限制;不是个人可以将其作为向政府直接主张的权利,而仅仅是宪法为国家设定的纲领性目标;政府有权借助立法行为限制权利;没有确立独立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有效手段。对于这一纲领性的规定,国家就有了立法裁量的权力,国家可宣布在适当的时候提供些什么权利而不会因尚未创立权利而陷入尴尬的境地。[15]根据无救济即与无权利的一般法谚,既然这些规定不可作为诉请法院救济的依据,其也就不属于真正法规范意义上的权利。

  (二)作为政策指导原则

  国家政策虽然不具有法与规范的一般性质,不是对国家设置的宪法界限,但是,它可以作为政策指导原则,为国家机关确立活动目标,指导国家机关的活动。具体而言,国家国策可以视为宪法向国家机关发出的指示与委托,它既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之时的政策指导参考,也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南,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这部分内容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不是司法机关强制实施的法规范。

  荷兰学者在对成文宪法的分类研究中,依据一定的标准,将宪法分为巩固性宪法与纲领性宪法、起指导作用的宪法和不起指导作用的宪法,认为纲领性宪法也就是起指导作用的宪法,它为未来发展确立规划,但规范性较弱。纲领性宪法也可称为计划性宪法,关系到确立目标以及试图鼓励向某些方向发展。其中这种分类又可称为真实的宪法与虚假的宪法,或者消极规定与积极规定。真实的宪法是通过强制规定外部界限,即可以说是禁止某种行为而实现的;后者则是通过规定某些目标实现的。按照这一分类方法,宪法国家政策便类似于积极规定,属于积极宪法。亨利。范。马尔赛文进一步指出,这两种宪法类型都具有规范性,但其规范的性质不同,尤其关系到宪法能否直接地适用和执行。因为,法院在确定纲领性规定的具体内容时,要比确定和适用巩固性规定的具体内容要难。大体而言,纲领性宪法较之其他宪法给予人民和政治机关更大的活动余地,除非宪法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以及目标。[16]

  纲领性宪法除了要保持现状之外,其最为主要的特点是它规划了制宪时期考虑适合需要的发展,以确保占统治地位的政治观点能在将来得到贯彻,这样,纲领性宪法也是一部起指导作用的宪法,它主要确定政策的目的和手段,并指挥和指导政治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社会团体的行为。亨利。范。马尔赛文又将其称为“行动”宪法与“资格”宪法。资格宪法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宪法与消极宪法,这样的宪法只规定关于权利的分配和外部界限,而不规定政治行为的指导和规范。而纲领性宪法就是行动宪法,这样的宪法“包括一些起指导作用的因素,常常是以列举各种社会权利的形式出现。”他认为,印度宪法和爱尔兰宪法就属于行动宪法,其宪法包括了政治行为指导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起指导作用的宪法。这种分类方法与巩固性宪法与纲领性宪法分类有许多相似性,其区别在于起指导作用的宪法直接指导政治机关,而纲领性宪法更加侧重于将宪法用作在政治形势中规划变化的手段,或者是否用来巩固特定的形势。[17]

  以印度为例,政策指导原则虽然不具有传统法规范的拘束力,并非一定通过法院诉讼来加以实现,但它可以为立法机关确立指导原则,明确立法方向。印度宪法第36条规定,本篇(指第四篇)所含条款不通过任何法院实施,但本篇所述原则,系治理国家的根本,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有贯彻此等原则之义务。同时,印度学者对宪法中的政策指导原则的拘束力与效力问题也展开了讨论。一些学者认为,鉴于指导原则并不是印度宪法上规定的严格的宪法规范,不具有约束力,主张把指导原则的内容规定在基本权利部分,统一其宪法规范的效力。多数学者认为,尽管指导原则不具有法的约束力,但并不是说没有任何意义;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掌权者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在此过程中,掌权者要遵循作为人民指令的指导原则。[18]

  其他受印度影响的宪法也肯定了作为政策指导原则的宪法效力问题。斯里兰卡宪法在第六章“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与公民的义务”中明确规定:“国家政策基本原则将指导议会、总统和内阁制定法律和治理国家,以便在斯里兰卡建立一个公正和自由的社会”。孟加拉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政策基本原则的内容,并规定,这些内容连同从本章中所述原则中引申的原则一起构成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治理孟加拉国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解释宪法和其他法律指南以及国家和公民活动的准则,但它没有司法强制性。[19]我国台湾学者也认为,基本国策是立法机关立法的依据,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据基本国策,提出施政方针。[20]

  (三)依赖立法裁量

  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政策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依据,是宪法委托给立法机关的义务,立法机关可酌情考虑何时,采取何种手段制定法律保障其具体实现。宪法委托,是指立宪者在宪法内,规定由立法者“有所作为”的指示,立法者因此负有制定法律,贯彻宪法的义务,这即为立法裁量。所谓立法裁量,是指作为一个立法者,享有政策的形成自由,被赋予一个广泛的考量、评价及形成的范畴。国家政策就是宪法委托给立法机关,并依赖其立法裁量的问题。因为,传统政治宪法所明确的国家消极责任,只要求国家负有不得作为的消极义务,而积极宪法则赋予政府权力,要求其制定法律,这就产生了立法者是否行使这一权力、何时行使这一权力,及如何行使这一权力的问题,这也属于立法裁量的内容。

  以环境权为例,尽管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宪法中规定了环境权,但由于其只属于纲领性条款和政策规定,并不具有自身可以执行的法律意义,法院在判决中往往认为缺乏制定法的明确标准而拒绝予以实施。所谓自身可以执行,是指像一般条款那样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可以诉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有赖其他机关。如果自身不可以执行,则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进一步规定该权利的确切含义、标准、方法及程序等。

  例如,1973年,宾夕法尼亚州政府对盖茨堡战场瞭望塔公司提起诉讼。州政府认为,该塔的修建将会破坏历史遗迹盖茨堡战场的本来面目,根据州宪第一条第二十七款的规定,作为本州自然资源的受托管理人,州政府有权对被告提起诉讼。于是,州政府要求法院禁止该公司在盖茨堡战场附近修建用于观赏目的的瞭望塔。州最高法院认为,州宪的规定不是一项可以自身执行的条款,在缺乏有关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直接作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最高法院指出: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谁和怎样来行使州政府的受托管理人的权力。当宪法把某一项权利授予州政府,而不是州政府的某一具体部门,如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时,该权力只是“一项由州政府的三个平等部门共同享有的权力”,州长不可以独自决定何时和怎样行使这项权力。州宪的规定只是初步确认了州政府的这项新权力,至于该权利应如何由州政府的某些具体部门共同分享并行使,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立法予以规定。州最高法院还指出,州宪中所规定的“清洁的空气和水”和“环境的自然的、风景的历史和美学的价值”等概念尚不明确,也需要由立法加以界定。并且,为保障这些条款不被违反,立法部门应当为已提出的行政行为设定标准和程序。[21]亦即宪法只对环境保护做出了原则与政策性规定,而有关政府的哪一机构可以行使这一权力、环境的具体概念及违反环境保护的具体标准与程序,都是需要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而在立法机关没有制定法律之前,宪法中的这类条款就不具备可执行性,不是法院可以适用的规范,依然属于立法裁量的范围。

  实践中,日本法院也承认宪法中有关规定需要立法明确设定。地方居民等联合控告北海道电力公司,要求法院禁止其发电站的建设,日本扎幌地方法院1980年10月14日就伊达活力发电站的合宪性作出判决。在该案中,停止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环境权,该权利被驳回。驳回的依据是,环境权的主张“只在宪法中有纲领性的规定”,“而环境是一定社会的自然状态,在对环境问题的评价上,居民普遍存在着差异,不可能共同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在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将环境权理解为私权的对象。”该判决还认为,“环境问题应通过民主主义机构决定”,也即通过立法机关决定。[22]

  (四)排除司法审查

  通常情况下,作为宪法委托和立法裁量的纲领性规定是赋予立法者的责任,立法机关拥有立法裁量权,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何时、采取何种方式制定法律。这样,立法者就拥有了较大的立法定夺和决定的空间,在一般的违宪审查理论中,这种要求国家履行积极义务不属于违宪审查的范围,亦即属立法裁量的事项不发生抵触宪法的问题,是免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属于司法审查的界限。这是因为,传统宪法委托主要指立法者对公民防卫性的权利负有立法责任,新的宪法委托不仅包括防卫性权利,也包括积极权利,这一权利涉及国家积极的给付义务。对这部分属于立法者裁量范围的立法事务,许多国家认为它们是违宪审查所不及的,不发生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如美国和日本。也即对于需要国家积极给付的宪法委托事项,立法者有立法裁量的空间,立法者得否立法、何时制定法律及制定怎样的法律由立法者自主定夺,法院不可强令立法者制定法律。[23]宪法中的国家政策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我国台湾学者也认为,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是表示国家施政方针与目标所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无论其尚未达成宪法所规定的限度,或者已超越宪法规定的限度,均不发生违宪问题。[24]

  目前,一个可见的发展趋势是,随着福利国家越来越多的要求国家履行给付义务,一些国家和地区正突破传统司法审查的界限,开始对属于立法裁量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这一理论认为,属于立法裁量的事项,如与宪法原理相违背之时,并非司法权不可审查。于是,立法裁量在性质上由“司法权的界限”而变为“立法权的界限”。[25]与此问题相关联的是,如果属于立法裁量的事项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则立法不作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即立法不法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司法审查必然的逻辑上的后果之一。自由法治观认为,不法的立法不作为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但社会法治国家认为,当立法者负有立法作为义务之时,如果接受司法审查,国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这一问题,各国所持的观点并不相同,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程度亦有所不同,而对该问题的探讨也已成为违宪审查理论与实务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四、国家政策的宪法意义

  国家政策入宪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宪法现象,其背后有相当完整与成熟的宪法理念与社会现实因素作为支撑,它在极大地影响了宪法文本结构、促进了宪法理论发展的同时,还对违宪审查实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宪法政策在理论上涉及宪法文本结构变迁与社会现实的关系、政策指导原则与法规范、消极宪法与积极宪法、宪法委托与立法裁量、立法作为与立法不法、立法者的界限与司法者的界限等。如果没有有力的宪法理论支持则难以解释这一现象,只能简单地否定它的存在价值,或者因无力解释而在宪法学讲授与研究过程中排斥其存在,对其视而不见,甚至抱怨宪法“总纲”像一只筐,将什么都装进去,更不可能在宪法理论中给予国家政策与“总纲”以恰当的位置。因此,正确认识这一现象,对于扩大宪法学的学术含量,及实践中落实宪法国家政策与总纲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对宪法国家政策的研究可以增强宪法文本意识,使研究者在熟悉宪法文本基础之上厘清宪法结构中的不同部分与内容的宪法地位、宪法属性与宪法效力,确立宪法结构的整体意识,及各部分之间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宪法认识。

  再次,对宪法国家政策的研究可以从宪法社会学意义上把握宪法理念与宪法范式的变迁过程,了解宪法形式与宪法内容、形式宪法与实质宪法之间的关系,探询形式宪法变迁之后的社会现实原因,加深对形式宪法与实质宪法之间关系的认识。

  最后,对宪法国家政策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它可以帮助确立新的违宪审查标准。宪法中的国家政策服膺于宪法整体价值秩序,对国家机关同样产生拘束力,各种国家行为不应以不作为为借口逃避宪法责任。立法机关有义务按照宪法总纲所揭橥的方针与纲领性规定,及时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需要根据国家政策确定施政方针。各种国家行为,不论其作为与不作为,只要与宪法相抵触,均应给以违宪评价,并担负其恢复合宪秩序的义务。这也是加诸于法院的一项新任务,意味着法院需要以新的不同于传统的审查标准来履行违宪审查的职责。

  参考文献:

  [①]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可参见许崇德教授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70-772页。对于宪法序言的效力,许老师在此做出了清晰、明确和权威的阐述。亦可参见胡锦光教授所著的《中国宪法问题研究》之“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68-82页。

  [②] “方针条款”是德国魏玛时期的宪法学者对宪法纲领性条款之宪法性质的学术概括,其意是指宪法条文的内容有待立法者的作为,即制定法律,方得具体且确定。由于“方针条款”被认为是纯粹的宣示性质,其在实际上对立法者并无任何拘束力,后由于《基本法》第一条第三项直接规定了基本权利的约束力,这一概念被抛弃,代之而起的则是“宪法委托”理论。目前,德国只有少数邦、学者及偶尔出现的判决仍持方针条款的概念。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国法学基础理论》(上册)之“宪法委托之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170页。

  [③] 印度等国的宪法学者按照印度宪法的结构,将宪法中带有国家政策性质的那部分称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参见韩大元教授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190页。另参见索利。J.索拉布吉著:《美国和印度的平等问题》,载[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4页。

  [④] 关于“宪德”与“宪律”的区别,可参见夏勇教授著:《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⑤] [台湾]张世荧著:《中华民国宪法与宪政》,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67页。

  [⑥] 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宪法范式的变迁,可参见拙作《宪法的社会学观》,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⑦] 积极与消极宪法的名称与分类见于[荷兰]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所的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28页。

  [⑧] 如我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等。

  [⑨] 其它古典宪法中的权利文件,如英国的“权利法案”(1688年)与法国的“人权宣言”(1789年)等,其中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也多用的否定性的规定与描述。作者注。

  [⑩] 已故的宪法学家龚祥瑞教授在1992年的《中国法学》杂志上发表了有关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文章,认为宪法只应规定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而对经济生活保持中立。作者注。

  [11] 同注③《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4、115页。

  [12] 同注④引书,第267、268页。

  [13] [台湾]陈怡如:《浅论六次修宪变革:“基本国策与基本人权”篇》,载http://www.kimo.com.cn/jyfd6113arc8.htm.

  [14]同注③《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第186、187页。

  [15] 参见[美]安德鲁。内森著:《中国权利思想的起源》,载夏勇编;《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16] 同注⑦引书,第328、329页。

  [17] 同注⑦引书,第329页。

  [18]同注③《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第189页。

  [19] 同注③《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第189、190页。

  [20] 参见[台湾]管欧著:《宪法新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333页。

  [21]王曦著:《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163页,转引自陈泉生、张梓太著:《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109页。

  [22]同注⒇引书,第108、109页。

  [23]我国台湾地区曾有一判例,大法官会议就《全民健康保险法》进行“宪法”解释,以检讨该法的相关条款是否“违宪”:“中央政府”是否有权要求地方自治团体协力分担“国家”补助保险费:“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履行分担保险费义务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大法官苏俊雄在“协同意见书”中认为,“社会保险制度之推行乃涉及整体国家发展的宪法政策,”属于立法裁量之事项,除明显有不当者之外,不生抵触宪法之问题。并认为这一推演和设定建立在当代福利国家请求协同主义法理基础之上,其正当性不应当受到所谓“中央请客,地方埋单”的影响。地方自治团体就此项宪法政策之实践负有协力义务,即便不是“宪法”解释的当然结果,也符合“宪法”秩序的法定公法任务。

  [24] 同注⒆引书,第334页。

  [25] 参见[台湾]许剑英著:《立法审查理论与事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81页。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9: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沉重悼念无辜受害的非穆同胞

来源:人民网
【警方破获“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北京警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经过严密策划,有组织、有预谋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28日12时许,乌斯曼·艾山及其妻子母亲等3人驾车闯入长安街便道故意冲撞游人群众后,撞向金水桥护栏,点燃车内汽油致车辆起火燃烧,3人当场死亡。5名在逃涉案人员全部抓获。案件仍在审查中。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处获悉,警方初步认定,“10.28”事件是一起经过严密策划,有组织、有预谋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目前,已初步查明案件涉案人员相关情况,5名在逃涉案人员现已全部抓获。

“10.28”驾车冲撞致人伤亡案件发生后,北京警方迅速行动,会同多地公安机关连夜工作。经现场勘查,北京警方查明肇事车辆为一悬挂新疆牌照吉普车,警方在车内发现汽油及盛装汽油的装置、两把砍刀、铁棍,车上还发现印有极端宗教内容的旗帜。经深入侦查后查明:28日12时许,乌斯曼·艾山、其母库完汗·热依木及其妻古力克孜·艾尼3人驾乘吉普车闯入长安街便道,沿途快速行驶故意冲撞游人群众,造成2人死亡,40人受伤。嫌疑人驾车撞向金水桥护栏,点燃车内汽油致车辆起火燃烧,车内的乌斯曼·艾山等3人当场死亡。

在新疆等地公安机关大力配合下,北京警方先后将玉江山·吾许尔、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玉苏普·吾买尔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玉苏普·艾合麦提等5名同伙抓获。

经初步审查,嫌疑人玉江山·吾许尔等人供述了他们与作案人相识、结伙策划并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情况,并称没想到乌斯曼·艾山等人在北京制造暴力恐怖行动后仅仅10余小时,警察就将他们抓获。目前,警方已在嫌疑人暂住地发现“圣战”旗帜、长刀等物品。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回族佛教评:不幸的事实又被我言中了。之前成功的预见了巴楚和鄯善县恐怖事件。今记住,这次是天安门了——造成非穆2人死亡,40人受伤!麻木的非穆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以为穆斯林会和平,真是太天真了。无视伊斯兰教客观圣战教义,那是掩耳盗铃!穆斯林在国外圣战的时候,你说我不是外国人;在新疆的时候,你说我不是新疆人;在天安门的时候,你还有什么话可说呢?还是之前的那句话,国家政府如果还麻木不仁不取缔伊斯兰教,那么这类事情还会发生。这是由伊斯兰教客观圣战教义决定的。
发表于 2013-11-2 10: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人民网:江泽民谈宗教问题
   人民网北京2月21日讯  记者张静宇报道:今天,在与美国总统布什共同会见中外记者时,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谈到宗教问题时指出,在中国,无论信仰何种宗教,教徒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作为国家主席,我也无权干涉司法独立。

    江泽民说,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他说,中国有很多公民信教。我不信教,但我对宗教很感兴趣,曾经阅读过《圣经》、《古兰经》、《金刚经》等宗教经典,也经常与国内宗教界领袖一起交谈。他说,在中国,无论信仰何种宗教,教徒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如果说有人被扣押,那是因为他触犯了法律,并非因为他信仰某种宗教。作为国家主席,我也无权干涉司法独立。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18: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观点称,“艾山一家三口不会一起从事恐怖袭击”、“年纪大的老太太不可能参与袭击”。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新疆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大正指出,长期观察新疆地区的恐怖案件就会注意到一个突出的特点:“参加暴力活动者往往不分男女,无论老幼,他们是被“东突”组织灌输了“实施圣战,就能入天堂”的伊斯兰教思想。”
    权威消息人士则透露,此次案件的8名嫌疑人原曾是乌鲁木齐的经商人士,在2011年相识后,一起观看了“东突”组织暴力恐怖光碟,并产生通过圣战能直接上天园的伊斯兰教思想,开始谋划此次恐怖行为。
    他还指出,长期以来,“世维会”、热比娅不仅发动舆论战,给中国边疆地区民众灌输“通过圣战进天堂”的伊斯兰教邪论,还或明或暗的搞暴力事件,严重破坏群体社会和谐。
回族佛教评:一旦全面了解真实的伊斯兰教教义,穆斯林的疯狗本性就暴露出来了。总说好话的骗子容易让人信,所以,政府非常有必要让人民了解客观的伊斯兰教圣战教义!不能一味用伊斯兰教中好话来欺骗人民了。中国人民也不容欺骗!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8: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网讯(记者田山报道)1月24日18时40分许,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城一美容美发店和一菜市场发生爆炸,致1人死亡,2人受伤。
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处置,抓获3名嫌疑人员。在围堵一可疑车辆时,该车发生自爆,车上2人死亡。
视频:新疆新和县发生爆炸 可疑车遭围堵时自爆  
天山网讯(记者田山报道)公安机关在处置新和县1月24日发生的暴恐案件过程中,遭到暴徒投掷爆燃装置袭击,击毙暴徒6名,抓获5名,6名暴徒在实施犯罪时发生自爆死亡。一名公安民警受轻伤,群众无伤亡,缴获一批爆燃装置和作案工具。
回族佛教评:不让伊斯兰教成为人人喊打的老鼠,那么政府怎么做都是治标不治本!对被伊斯兰教教义严重洗脑的穆斯林来说,伤害无辜杀叛教者是上天园最好的捷径!希望政府拿出诚意来让广大非穆了解伊斯兰教教义中的疯狗病毒!

发表于 2014-1-30 12: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邪教教义是恐怖事件的总根源。
发表于 2014-2-14 21: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社乌鲁木齐2月14日电(记者毛咏)据新疆警方介绍,2月14日16时许,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发生一起袭警案件。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携带爆燃装置,手持砍刀,袭击公安巡逻车辆,致2名群众和2名民警受伤,5辆执勤车损毁。公安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击毙8人,抓获1人。3名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发生自爆死亡。
发表于 2014-2-14 21: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元宵节
新华社乌鲁木齐2月14日电(记者毛咏)据新疆警方介绍,2月14日16时许,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发生一起袭警案件。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携带爆燃装置,手持砍刀,袭击公安巡逻车辆,致2名群众和2名民警受伤,5辆执勤车损毁。公安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击毙8人,抓获1人。3名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发生自爆死亡。
 楼主| 发表于 2014-3-2 10: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3月2日年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评:
只要有伊斯兰教一点残余影响,就是恐怖暴力的缘起!因为一旦全面了解伊斯兰教教义,依圣战上天园的穆斯林就会依教奉行!一个正常人变成妖魔,是因为依邪师邪教。没人天生是恐怖分子,有什么样的教义就有什么样的教徒!实践证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起不到丝毫的和平作用,所以建议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引咎解散!
 楼主| 发表于 2014-3-4 20: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教中疯狗教义只要客观存在,这样的恐怖事件就不会停止!任何民族的人天生不是恐怖分子,他们变成妖魔的原因是依邪教。这和民族无关,只和伊斯兰教的教导有关!
发表于 2014-5-1 22: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日报记者韩立群消息,经警方初步查明,乌鲁木齐火车南站爆炸是一起严重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暴徒在出站口接人处持刀砍杀群众,同时引爆爆炸装置,造成3人死亡,79人受伤。据有关人士透露,死亡3人中,1名群众,2名暴徒引爆身上炸弹身亡。

回族佛教评:只要有伊斯兰教一点残余影响,就是今天这样恐怖事件的缘起。对被伊斯兰教洗脑的穆斯林来说,这样的圣战是上天园最好的捷径。中国政府要学习安哥拉共和国把伊斯兰教定为邪教。①

①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安哥拉共和国近日宣布伊斯兰教在该国属于非法宗教,并下令全国关闭清真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科学无神论上一条 /2 下一条

回族佛教网

Copyright ©2014 回族佛教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 陕ICP备05010893号-1 )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发帖投诉 分享按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