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6-4-16 16:54:47

网络宣教违宪:国家宗教事务局无视基本国策

我国公共场所宣教违背属于宪法范畴的基本国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被业内人士评价为“迈出了网络法治化的坚实步伐,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属性。“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这是一种刑事法学层面认识,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原来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定义:原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今天由《宗教事务条例》取代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定义没有了。 这是温家宝最大的败笔!中国宪法和法律范围外伊斯兰教于是乎肆虐中国网络。暴恐音视频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然以宪治国的话,在网络上宣传伊斯兰教还是违背宪法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坚持共产党领导属于宪法范畴,由共产党领导所确立的国家基本政策当然也属于宪法范畴①。因此由共产党领导下而制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第六部分明确指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本政策没废止,还是具备宪法效力的。邓小平周恩来释信仰自由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建国以来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当然,我们也进行无神论的宣传。”建国之初,周恩来总理在与基督教爱国领袖座谈时说:“我们所遵守的约束是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而宗教界的朋友们也应该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1982年中央19号文件又指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习近平之江新语:莫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努力把“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的工作抓实做细——来源:人民网回族佛教评: 国家宗教事务局不取缔有神论网站、百度贴吧及穆斯林QQ群就是不作为、不想为!是违背宪法的行为。请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督促地方宗教局作为下。同时也希望各服务器代理商不要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反,在网络空间大力批判有神论的荒谬是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网络宣教违宪:国家宗教事务局无视基本国策

回族佛教网